1.管理公司管理景区流程

2.如何做好景区运营?

3.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4.旅游景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5.景区运营管理及盈利模式是怎么样的?

6.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管理机构和体制的缺陷

当前旅游景区机构和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处。

一是除型管理机构外,大部分景区设立的机构缺乏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性质却行使行政职能。

二是规划管理和监督缺乏程序化,常常出现事后论成败的尴尬局面。

三是管理机构政企不分,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混同,致使统一管理职能弱化。政企不分使景区管理机构混同于一般经营机构,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公平执法的地位,客观上削弱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

旅游景区管理中实现统一管理的难点主要是规划和管理权属存在重叠交叉,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尤以与自然保护区、城市和村庄集镇之间的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表现得最为突出。

管理公司管理景区流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加快旅游景区建设,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旅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观赏或文化、科学研究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建设、发展、城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旅游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坚持保护优先与适度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和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第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生活区和游览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第十条 旅游景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如何做好景区运营?

 导语: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下面我为你整理的管理公司管理景区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影响景区的安全因素分析

 1、安全意识薄弱

 主要是指景区管理者与游客的安全意识薄弱。前者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在节日安保人员短缺时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充数,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后者主要指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不足。

 2、交通游线设计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

 从许多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的破坏性非常大。由于旅游线路设计不合理和疏导管理不畅通,容易导致局部旅游节点过于拥挤,游客相互践踏,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3、景区设备设施不足

 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设备设施不足与维护不及时。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设施设备不安全。

 4、社会治安问题

 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滋生了景区当地的刑事和社会治安问题,最为典型的是违法犯罪,其给游客带来的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成为旅游景区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之一。

 5、突发自然灾害

 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引发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当前许多景区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

  二、景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做好充分的自我保护准备和自救、求救安排。

 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

 一方面,景区安全管理应以为核心,邀请专家评估旅游景区安全,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取相应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与旅游从业人员应建立景区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景区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3、加强部门协作

 景区管理者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签订景区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当景区安全发生时,各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救助,将景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措施。

 5、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

 第三,通过景区吉祥物的形式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

 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6、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一,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

 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景区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

 7、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一,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保护制度,防止忽视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与工商局等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

 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在夜间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爆炸、骚乱以及蒙骗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三、游客安全管理的具体细节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10、 做好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如攀岩、冲浪、骑马、拓展、蹦极、速降。

 11、 其他可能产生危险的因素与环境。

 在景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关键就在于对危险因素的识别。识别危险是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如果不知道有什么危险,就无法有针对性地取防范措施,没有防范,事故就难免要发生。景区应对已判定或已识别的危险要及时取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对于相对复杂的安全管理对象,应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提示手册。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理解了啥叫运营,也大体知道了景区运营涉及的一些基本内容。那么,在景区实际操作中,咱们应该把握哪些方面或者哪些点?从而通过以点带面统领景区运营全局呢?富瑞泰认为,不必面面俱到,以下六点也许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的关键点,大家应该重视:

1列

“无不运营”,就是运营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大到三五年的中长期战略,小到年度、季度、月度,或公司、部门,个人等等。这些都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解决景区运营在某个时间段需要做什么?做到啥程度?由谁去做?景区大小事务都应该通过去实施,没有,景区运营就如同无头的苍蝇到处乱撞,没有任何章法。所以,列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工作的前提。

2用好钱

景区从事运营管理的人员一定要清楚,资金是景区运营首先要考虑的环节。景区从基本建设到项目投资,从运营管理到营销推广都需要资金去做支撑。启动一项工程或项目需要多少资金?哪些工程和项目自己来投?哪些需要融资?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实现资金回笼?如何在确保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节约开支,以更好的利用资金。

用好钱就是确保景区在各个发展阶段都有充足的现金流,保证前期工程建设、后期运营管理和市场推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至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景区崩盘。

3懂产品

将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是景区运营管理工作的重点职能。因此,景区运营人员要明确你要卖什么?要卖给谁?要会对产品进行规划和预测。要懂得根据市场状况,用超前的开发理念,围绕旅游要素,针对市场开发包含“吃、住、游”核心要素的旅游观光、休闲度等不同功能的线路产品,制定面对市场的合适销售价格,在功能上、价格上和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去推向市场。

4管好人

人是一切管理的核心,景区所有的工作都需要人去完成,故所有的管理最终都会归结到对人的管理上,景区运营管理同样如此。

对人的管理,一要靠顶层设计(包含管理体系、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制度告诉大家能做啥,不能做啥,做不好怎么办;二要靠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反映企业的工作作风和氛围,决定一个企业是积极向上、团结一致还是推诿扯皮、一盘散沙,对员工个人和团队工作作风影响很大;三要靠管理人员领导艺术,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因人施管。顶层设计、企业文化、领导艺术各自在管理中所占的比重,每个企业、不同阶段也不尽相同,成熟的景区,三者按50%、30%、20%比重划分如何?在小景区、初建的景区,也许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艺术会在运营管理中所起作用较大;在大景区、比较规范的景区,也许顶层设计和企业文化才是做好景区运营管理的根本。

5做对事

景区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单位,在运营过程中会和内部员工、周边村民、地方、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合作客户甚至竞争对手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和冲突。做对事就是针对这些形形的个人和单位,面对各式各样的矛盾冲突,景区运营管理人员要以冷静客观的态度,认真分析这些内外部相关群体的诉求,找准问题的症结,取或保守或积极的办法去应对和解决景区运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化冲突矛盾为合作共赢,做正确的事,为景区经营管理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

6保安全

安全是景区运营管理必须考虑的问题,许多企业打出的口号就是“安全第一或安全至上”。安全工作做不好,导致游客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给景区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大。一方面会因赔偿问题使景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使一年甚至多年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一方面会因安全事故导致A级景区被摘牌,甚至停业整顿;一方面会给社会造成很差的口碑,导致客流下滑明显,经营日趋惨淡。故安全是景区运营的基石,没有安全就无法运营,谁说不是呢?

旅游景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景区运营管理及盈利模式是怎么样的?

1、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

2、传播地区旅游形象,提高区域知名度;

3、旅游景区的消费是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票务管理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票务管理地区。旅游景区管理是指景区的管理者通过合理的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高效票务管理率的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过程。票务管理旅游景区管理包含风景区日常经营与管理、人力票务管理管理、风景区财务管理、风景区旅游信息管理等多个部分,任何一个管理部票务管理分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风景区的整体竞争力。旅游景区只有经过科学规划,合理开票务管理发和管理,才能充分地被旅游者所享受和利用。旅游的管理水平,不仅影响旅游票务管理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票务管理而且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和旅游行为,进而影响到旅票务管理游景区的经济效益。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建立专业景区管理公司形成统一营销中心

1、景区管理公司的定位和职能

为保证景区业务的相关能力建设,整合景区,提升整体品牌和效益,需要组织架构进行匹配,建立景区专业公司具有其必要性。

定位:运营协调中心、品牌整合中心、战略规划中心、人才培养中心

职能:(1)明确景区业务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建立景区业务的盈利模式,挖掘盈利能力。(2)协调景区内的品牌建设,对景区业务整体的品牌进行设计与推广,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集中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建立相关流程制度。(4)培养景区人才,建立自己的景区管理团队,确保日常经营和输出管理的人才数量。

2、统一品牌,集中产品作战

将景区及相应产品的品牌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规则,从长期及整体的战略的眼光来看品牌营销。通过合理的品牌定位、品牌营销与品牌传播,在游客数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在游客中建立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以鼓励游客积极宣传景区,产生品牌效应。这需要对品牌所蕴含的产品、价值、文化及管理进行相应的定位,并将其贯穿整个运营流程,转化为可以传播的信息及口号,确定品牌要素及传播渠道,并注意后续机制对品牌营销的监督与追踪效果。

3、开发网络营销渠道

现有的旅游业态较为健全:旅行社、酒店、芒果网、景区、度区、客运、高尔夫、演艺。充分运用旅游板块内部,积极拓展与系统内旅行社、公司、景区产品、在线旅游平台的合作,将网站作为统一的产品展示、销售及客户共享的平台,使各旅游业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网络覆盖,实现客户共享。

推出不同类型的会员卡、储值消费卡等,建立起庞大的客户群,持卡的客户可以在集团下属的各个旅游景区、酒店、客运、旅行社等进行消费、折扣优惠;与各大航空公司、商家等进行合作联盟,实现共享,让客户感到尊贵与自豪,真正体现周到体贴的服务理念。

分析客户类型建立相应的营销渠道

1、分析客户:通过对目标客户类型、年龄、收入、地域等条件的分析,总结出客户的消费能力、逗留时间等,结合不同类型的自助游游客、旅行团游客及机构客户来定位景区产品的类型及特点,并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

2、构建渠道:通过构建景区的营销渠道,分别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赢得大量的客源。对于机构大客户直销,可建立相应体系,拓展客户关系,承接大型跨国企业、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公司的会议、度、展览、商品发布活动等;对于旅行团游客,则可积极拓展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旅行社的合作,并运用旅行社板块内部,这一般会在项目投入运营的初期为景区贡献客源;对于自助游游客,可通过品牌推广进行接触,在项目运营的初期进行一定的广告营销,并通过网络、便捷的售票方式使自助游游客更容易来到景区。

3、营销工具:在构建出景区的营销渠道后,在众多的营销工具如广告、赞助、市场调研、网络、促销、印刷品、公共关系、媒体等中进行筛选,以选择最适合的工具与内容。

加强专业化经营 兼顾租赁外包

进行景区投资时,需要对产品及服务要素进行评估,通过项目在整体战略中的重要性、品牌影响力、盈利能力以及自身的经营能力等方面确定哪些项目进行自营,同时考虑哪些项目需要利用社会。

1、集中精力于自身经营经验丰富、管理良好的项目

自营主要是指完全依靠景区板块的内部,由景区的核心团队进行经营,将核心的温泉、酒店等专项项目、特色项目做好,提高利润率水平,并可充分利用集团的,经营各类核心产口。

2、对其他非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租赁外包

外包出租主要是依靠景区板块外的进行经营。外包经营一般会将项目的人员及集中在获得土地、自然以及经营优势项目上,保证收益率,通过外包获得稳定而且理想的收益,不用过多地牵涉在日常的细节经营中。

在项目外包时,需要对外包供货商的资质及质量进行严格的评估,考虑其与景区定位是否相符,并合理制定收益要求,关注产品定价、质量与丰富性,相互达成协议,选择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或经营成熟集团,有利于丰富景区产品,扩大客源。同时定期、持续对供货商进行评估,确保供货商提供合理、良好的服务与产品,设立淘汰与再选择制度,保证供货商与景区的发展相一致。

随着景区运营能力的加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景区系列标准,考虑打包上市,推陈出新,创造自己的造血功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